當舖業法立法沿革?推動法案的歷程別錯過!

當舖業法立法沿革?

當舖作為歷史悠久的行業,於台灣的立法沿革又是如何呢?首先根據憲法§149:「金融機構,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。」可看出金融機構應當受國家管理。而當舖雖然不像銀行、農會等為正式金融機構,但其提供的服務讓不受銀行青睞的族群又有了獲取資金的機會,因此也有依法管理的必要性,以下是當舖業一路走來的立法沿革,來和東東當舖一起了解吧!

從當舖業管理規則到當舖業法

政府一開始對於當舖業的管制是以民國29年發布的當舖業管理規則為依循,但因為該規則於性質上僅屬主管機關發布的職權命令,做為限制國民權益義務較有爭議,且若未配合行政程序法予以立法,對當舖業的管理正當性及當舖的質當行為也失去依據。因此立法院於民國90年6月3日三讀通過當舖業法,並由總統於同年6月6日公布施行,而原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8月27日由內政部廢除。從此開始台灣對當舖業的管理邁入法治時代。

相關法條

法規命令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二、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、權利者。

行政程序法§158第1項第2款

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,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,不適用之。

民法物權編施行法§20
民法物權編施行法§ 20

現今當舖業遵循法條

從民國90年後,當舖業以當舖業法做為規範依據,還有延伸的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做為籌設依據,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的全文。

當舖業法立法所遇之困境

然而立法絕非簡單之事,在當舖業法立法過程中,推動的當舖業公會分享了以下幾困境,讓民眾了解到一個法案的推動其實是許多血汗淚的成果。

外界刻板印象

和銀行、農會等金融機構相比,當舖不僅借款條件相當寬鬆,接受的典當品也非常多元,可辦理時間更是彈性許多。因此為保障當舖業者的權益,公會在擬定當舖法定利息時不以民法為限,但也因外界對當舖的刻板印象難以扭轉,造成公會要委託立法委員領銜提案時需花費許多時間說明,可說是第一關就困難重重。

委員出席人數

審查會立委的法定出席人數須達到13人才可開會,而當時的審查會日期恰逢星期一,又剛好是民進黨舉行縣長及立委初選前一周,掌握人數有一定難度。如何動員委員出席,或是利用議事規則將開會時間延長,非常考驗主席隨機應變的能力。

一次過審難度

正因出席人數為不可控因素,因此一次過審才能避免法案推動緩慢,審查會過程中,除了主席的主持會議能力外,同時也要有對議事程序瞭若指掌的人員給予專業意見,才能掌握進度,將法案逕送院會等待朝野協商。

朝野協商進度

立法院所有委員只要對某法案有興趣,均可參加協商會議。通常立委會先打聽會議時間,因此公會需透過關係密切注意相關動態,好掌握協商名單,再根據名單分組進行遊說。此外,協商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對立立場,如何拿捏進退之分寸又是另一考驗,可說是公會遊說小組共同努力之下才完成17位大小黨鞭簽名。

二、三讀難處

即使朝野協商已完成簽名,也很難確保眾多立委之中是否會出現其他人反對或杯葛。以當舖業法案來說,當時某委員即因某特別條例無法順利審查,自此之後所有法案、議事該立委均會杯葛,好在同業之中的熱心人士親赴該委員研究室請求,才得以讓當舖業法順利通過。

業者間的拉扯

除了法案於立法院的推動困境,當舖業者之間的不同聲音也是另一難處,如朝野協商前,同業間提出種種需求要求納入朝野協商內容,法案推手們須衡量輕重緩急,也會害怕有人搬弄是非造成法案破局,可說是腹背受敵。

篳路藍縷以啟山林

於當時來說,當舖業法並非重大民生法案,遇到的阻力與挫折也很多,但靠著前輩們的努力才得以讓後進的業者繼續經營當舖,並有當舖業法保障利息、滿當期限等權益,對於所有同業,這些推手可說是開疆拓土的烈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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